2007-05-24
请有事情的朋友在此给我留言好了,谢谢!
最近有几位朋友要在这买广告,我不想浪费大家的时间,所以在此特别说明下,本博客不接受任何广告的投放。请不要在此留言板留言买广告事宜,谢谢!
另外,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要提问,你也可以直接在本留言板留言,我会尽我所能地回答你。不过不好意思,因为本人比较忙,可能对你的回答会晚点。如果你的问题是自己的具有复杂当事人关系的案件,我建议你直接去找个律师当面讨论,我这的留言板恐怕解决不了你的问题。
申请友情链接的请到“友情链接”页查看说明,符合要求的,都会加上的。
网络观察无相关文章

To刘静静:不好意思,本博客不接受任何广告地投放。
Hi 耳朵,
已在你的博客留言板看到你的回复了,谢谢你!俺会继续加油的。
你好啊。主要这段时间网站出来点问题,所以域名换了几次。反正有转向,我就不好意思再打扰了。
另,这次由于PR的更新,首页链接自动调整了,现已手动加上。你要加油了。
TO 耳朵,
链接已更新。
你好,我是你的友情链接”耳De BLOG”的站长。
我的网站更新了网址。
现网址:http://blog.windsn.com
请尽快更新我的链接,谢谢!
呵呵.有些时候没有上来看看了,祝老师新的一年万事如意.
To:碧雨梨花针
不客气!
明白了,真的很谢谢.
TO:碧雨梨花针
本案不能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只有在嫌疑人具有主观上的多个故意才能构成。而本案中是由于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其主观上只有破坏电信实施的故意,而电信设施的破坏必然引起财产损害。本案应当择重罪处罚,即只定破坏电信设施罪,而不能数罪并罚。这个检察院的人都是文盲,脑子不开窍。害人啦!!!
给你举个数罪并罚的例子,你比较下就应该比较清楚了。
例如:嫌疑人张某某日潜入宋某宿舍,欲盗窃其财物。在盗取财物后,遇宋某进门发现自己。张某见宋某有几分姿色,遂起色心,将其强奸后离去。本案中就应当将张某定性为盗窃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因为张某主观上具有盗窃和强奸的双重故意。另外,顺便提下,本案中张某的盗窃罪应当加重处罚,因为是入室盗窃。
数罪并罚得好好掌握的,这个比较难分清,而且考试时往往是案例题。
老师,电信公司欠了A一些钱,问了多次无果,后来A一气之下就割断了电信公司三根电缆,有二根是正在使用中的,一根是尚未投入使用,这样就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一是破坏电信设施罪,一个故意毁坏坏财物罪,这个案子是否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检察院起诉两个罪名,并建议实行数罪并罚.
你这个问题属于司法实践问题,倒不是法律本身需要研究的问题。现实中有不少这样的情况。我只能根据你说的情况说下我个人的处理观点,不一定正确。
我觉得最佳的解决方案是A应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然后向法院申请人身伤害鉴定,但有必要提供必要的证件加以证明原先公安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存在人情关系影响公正的因素,比如可以从B与公安局的某某认识,但公安中的这位参与了该案等等。法院一般会指定一家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的,如果是在县级城市的鉴定,一般都是县级医院。不过,可以要求到省级政府所在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如果是按你说的直接走的检察院这条路,检察院如果以轻伤起诉,A还是要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当然也可以在法庭上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不过,这样就有点麻烦了,而且一般不会成功的。我觉得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不管是那种路线,A都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B确实是走了关系而导致鉴定失实,这点很重要,没有这个基础,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不会成功的。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我还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也不知道说的对不对,仅供参考吧。不过,我想这种情况现实中应该不会少的。哪天我也跟别的人探讨下这个问题。
老师,你好.请教.A被B故意伤害.在县里鉴定为轻伤,因为B家里走了关系,后来A不服,就要公安开出介绍信重新鉴定,.公安不肯开,原因也是B家里把关系打通了.后为没有办法.A就通过律师事务所开了介绍信,鉴定为重伤,现在案子到了检察,检察说按哪一个起诉,有一方都不会同意,但是也不肯退到公安到补充侦查,检察那边A不愿去协调,假如检察以轻伤起诉过来,A应该怎么做?
嗨,没你说的那么恐怖。只不过,他们有钱能请到真真很牛的律师。这些律师对法律问题研究的非常透彻了,而且一般律师都是专攻某一方面的,没有哪个律师是什么法律都很专长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人家大牌就不用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