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公民私有财产权及国有财产权的保护上。其中又以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为制定本法的核心。那么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一部法律呢?道理很简单,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可支配财产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不动产的增加。这就产生了更多、更复杂的社会财产关系,由此就必然引起更多的财产纠纷和更全面的私有财产保护要求。其实,物权法历来是民法学家研究的热点问题,只是不是学法律的就不是很清楚它而已。早在古罗马时代的罗马法就已经有对保护私有财产的非常详细的物权法了。这里顺便讲个小知识,可能还有很多人不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跟美国、英国等其它国家法律的区别,特别是在民法上。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那么什么叫大陆法系呢?大陆法系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系统的统称,范围非常的广。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有法国、中国等。大陆法系下的明显特点是法典的制定和编撰,非常重视制定系统的法典体系,并且必须要依据法典的规定来判案。而英美法系是以英国和美国的法律,特别是英国的法律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与大陆法系比较,它主要的特点是不制定系统的法典,而是以一个个的判例为依据来判案。“判例”,简单的说也就是先前的判决例子。上级法院的判例将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产生约束作用,也就是说,下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必须参照上级法院的判决进行断案。所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是没有多少是有系统的法典的,即使有也是一个基本原则而已,无法应用到法律实践中。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有英国、美国。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所有权”、“产权”这样的概念,而对于物权则比较陌生,而物权则是对这些具体的权利一种理论抽象。说它抽象就是因为它涵盖了许多具体的物权,这些具体的物权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比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这些权利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在权利主体与客体物之间建立直接的排他的支配关系,使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享用物、获取源自物收益或者优先他人获得物的价值,由此抽象出物权概念。在这些具体的物权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是所有权,甚至可以说所有权是物权法大厦的基石,而其他物权基本上是所有权行使的结果,不仅存在期限或条件,而且最终又会转化为所有权。物权概念的提出和存在价值主要是理论上,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只要掌握具体的物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可以了。

物权法的主要细则对人民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阐述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维护不得抵押

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其次,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二、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这是个老百姓最最关心的问题,其实也是物权法起草制定主要要解决几个突出问题之一。大家都知道近几年房价是涨了又涨,一直居高不下,国家宏观调控来节制房价仍然无法控制。而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百姓的房产也在不断增多。这就非常有必要对不动产——房产进行有效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所以这条等于是告诉老百姓,你的房子大限后仍然可以自动续期,充分保护了人民的私有财产权。

三、物权法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实践中时有发生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物权法》对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范。这也是目前非常突出的法律现象,有非常多的小区业主将物业告上了法庭。公共用地、公共设施产权不明、费用分摊不均、物业管理失当等都是是造成业主与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在物权法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物权法将物业公司定名为“物业服务机构”,这就明确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己任。

2、业主有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在强调“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的同时,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就意味着业主完全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辞退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同时不再另行选聘其他物业公司,而由业主自行管理小区财产。

3、业主有权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就是说业主不愿自行管理小区事务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委托普通的自然人来进行。

这就已经非常完整的解决了整个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突出矛盾,从而有法可依、依法而断了。

四、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通风采光

这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相邻权”的问题。“相邻权”的含义是:相互之间的权利行使必有限制,以利于和谐共存,因此对不动产所有权有公益上的限制与私益上的限制两种类型,前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施加的限制,后者是指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基本生存利益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施加的限制。我国物权法专章对相邻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依据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如果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由于一方的原因将导致或者已经导致另一方无法正常通风或者获得必要的光线,那么受妨害人有权对方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

以上是对物权法主要细则的简要解读,也是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和关心的权益问题。由此可以看出,物权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充分保障了百姓的私有财产权,有效保护了百姓的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完全支配性等公民权利。是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地扩大。作为百姓应当认真学习物权法,以此来加强保护自己私有财产权法律意识。

先写到了这了,越写越多了,本来想稍微写点东西的。不能再展开了,再展开得写三五万字了。到此打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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