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
新华网前日在显著位置报道郑筱萸一审被判死案时,附上一篇特稿《不杀不足以正国法》,今天这篇文章又出现在新华网的显著位置。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5/29/content_6169924.htm


按照该文章作者的观点,杀掉郑筱萸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为了取信于民。
法律在他的眼中公平公正是次要的,为了达于一定的目的才是首要的。其实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只是因为根据法律该判死刑,仅此而已。至于维护“社会和谐”、维护“社会诚信、取信于民只是后果,而不是前因。
媒体的这种行为, 和原始社会的巫师为了祈求风调雨顺不惜以活人来祭祀有什么区别?如果郑筱萸的死真能换来社会和谐,我们岂不是要追授他为烈士?
郑筱萸是一个个案,但法律是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如果把这些功利性凌驾在法律之上,损害的也是所有民众的利益。杀鸡骇猴绝对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因为鸡不听话如果该死的话,猴子不听话一样该死。如果猴不该死,那么对鸡就判得太重了,有违公平和公正。
小贩捅死北京城管的判决结果也许令大家很意外,但法律就是法律,不可能因为该城管被追授为烈士就应将小贩判死刑。我个人认为郑莜萸判死刑量刑是适当的,他的死,是为他犯下的罪而应该接受的惩罚,绝不是为了社会和谐而死。
为了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请媒体不要颠倒因果关系来报道郑筱萸案。
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