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手了一个典型的遗产继承案件。不过,是个有点特殊的遗产继承。

事情是这样的:
为了隐私保护,我用姓代替人名了。免得招点麻烦。有位姓李的大姐找到了我,跟我说了一上午她的故事,目的是要要回他前夫所有的一套房子。实际上也就是替她女儿要的。而她的前夫又于去年去世了。二人去世前离婚多年。女儿现在刚满18周岁(已于17周岁时工作了,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她女儿一直跟她姑姑(前夫的妹妹)过的。而其前夫又曾结婚并有一子。现在这位李大姐就想给她女儿要那套房子,也就是前夫现在妻儿住的那套房子。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

先来说说普通情况下,遗产继承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的遗产当然是由子女来继承,但是这会有个遗产继承的顺序问题。也就是说谁该有个优先享受继承的权利。顺序大致如下:妻子>子女>孙子女>祖父母(父母的父母)>兄弟姐妹,其实妻子和子女是处于同一顺序的,我标的是大于子女,因为没别的符号表示了。很明显财产应当由妻子和子女优先继承。再来详细分析下本案让我所想到的问题:

1、李大姐的女儿和现任妻子所生的儿子的继承权是否对等呢?
2、遗产分割问题。遗产是否应该由现任妻子、儿子、前妻女儿均分继承?
3、遗产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没什么可多说的。肯定是都有继承权了。而且应该享有均等的继承权。不管是前妻所生的子女还是现任妻子所生的子女,都是自己的子女,继承法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其有对等的继承权。
第二个问题:遗产分割中我认为三人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因为三人都是同一继承顺序上的继承人。
第三个问题:这个是我所要考虑的重点。前面两个问题应该都比较好解决。关键是第三个问题。说它特殊也就是在这。房子是以前单位的房改房,没有产权证的。还有就是现任妻子及儿子无其它住处。如果要求继承整栋房产,而不要其它财产的分配,恐怕法院是不支持的,二人无其它住所啊。估计是不可能的了。但是当事人又非得要这套房子。

我对此案经过分析后,认为如果直接通过法律条文来提起诉讼要求判房产归前妻的女儿是不可能的。情况非常明显,人家都没别的住处啊。法律也得人性化吧!还有就是人家也有继承权啊,还是两份呢。根本就不可能。所以经过分析,如果非得要这套房子,我看没戏。唯独要点继承财产的现金折算是完全没问题的。最后,我建议她多跟现任妻子和解,以此来说服她转手房子,而补偿现金给她们母子。只有这个办法还有点可能性了。别无他法。

分析到这,我倒也想说那人两句了。你干嘛非得要那套房子呢?非得让人没容身之所?
个人判断,这个案子结案的最大可能就是调解结案。估计法院一来就会让她们调解。北京的法官个个素质都非常高,他们也不傻,经验极其丰富了,肯定会千方百计地将这个案子调解结案的,要直接判非常难判。过一个月就会有结果了,到时再通报下。先说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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