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有时会遇到小孩在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作主买大件东西的事情。如果是大人不想要,是小孩擅自作主,大人想退了能行吗?事实上需要分成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小孩已经满18周岁了,并且无任何智力障碍,这种情况下,小孩的该购买行为属于完全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大人就不能要求退款了。

第二种情况,小孩未满18周岁的,一般情况下,对小孩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或购买行为,家长在事后有个追认权,即如果家长认为小孩的行为不合理,不愿意接受的,可要求解除小孩所签合同或要求退货等。在说这个问题之前,先讲下几个基本概念。

第三种情况,小孩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但是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这种情况仍然应当认定小孩做出的民事行为为有效,并不得解除。

下面用一个小案例来说明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及法律效果。

小张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小张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

这个案例中,小张的父母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小张虽然未满18周岁,但小张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属于第三种情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张可以被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 以此收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待定,其行为须经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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